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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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告 陳逸強 特別代理人 陳逸華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育成
和平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謝佩青 訴訟代理人 俞亦軒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詹順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該次庭期前具狀說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看護費用之期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