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 李奇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告 李憶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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