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游成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