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于翔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坐落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號建物地下1樓機車停車位及地下3樓汽車停車位之面積與客觀交易價額分別為何?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聲明第2項前段另請求被告給付欠租75,000元,是否係重覆請求?若是,請具狀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分別為何。
三、被告羅于翔、 林榆榛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