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 李施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青 即 張玉慧 即 張美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