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姚志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正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