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錦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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