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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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溫淑珍 被告 黃春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如不能履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61,3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20.37萬元/坪【計算式:寶山街1-30號,107年1月-108年6月(共兩筆交易資料,分別為108年4月及107年3月各一筆,其中108年4月之交易地點與本件系爭房地較為鄰近,本院以此址為參考);是依108年4月之交易資料所載:總價820萬、面積40.26坪,約為20.37萬元/坪】。經核系爭房地交易價格應為24,961,398元(計算式:20.37萬/坪系爭權狀所載總面積405.09㎡(即122.54坪)=24,961,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起訴聲明之後段實為前段之備位選擇,其訴之聲明利益均相同,故不另併外價額,併予敘明。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4,961,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市○○○區○○○段││599││2798.29│58/1000│└─┴───┴────┴───┴───┴───┴─┴────┴────┘┌────────────────────────────────────────┐│建物部分:│├─┬───────┬───────┬───┬───────┬────┬─────┤│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樣主要││││││建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註││號│││料及房││││││││屋層數││││├─┼───────┼───────┼───┼───────┼────┼─────┤││桃園市桃園區大│桃園市桃園區大│鋼筋混│層數:4層(總│1/1│共有部分:│││有段│有段│凝土造│面積405.09㎡)││桃園市桃園││1│00000-000│0000-0000││------------○○○區○○段││││--------------││層次:││5221建號││││桃園市桃園區寶││一層:84.46㎡││,面積││││山街55巷2弄6號││二層:92.54㎡││809.11㎡,││││││三層:86.01㎡││權利範圍:││││││四層:50.31㎡││58/1000││││││地下一層:││││││││91.77㎡││││││││附屬建物││││││││陽台:20.59㎡││││││││雨遮: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