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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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莊舜傑 (即 莊能安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江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