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告 林迪娜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星瑜 等3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