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5號原告 吳怡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韋奇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萬元(計算式:590萬元×1/2=2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9,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