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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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移交證明文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證明文件等事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