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二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確定。茲查悉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