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424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聲請人前已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08號依聲請為裁定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屬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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