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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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乙○○
1樓(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被告戊○○
丁○○甲○○ 張芳生 冒名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四十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戊○○等四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諭知被告戊○○、丁○○、甲○○、張芳生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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