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之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稱本院96年度除字第151號判決附表中發行公司欄中所載發行公司「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誤寫,應更正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惟查,本件自聲請人就上開除權判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及嗣後之登載新聞紙、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均將其發行公司記載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暨附表、本院95年度催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青年日報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自始即係依聲請人之聲請所為,且依卷內資料難認於本院為上開判決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本件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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