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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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80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因賭博罪,分別受有期徒刑4月及5月之宣告,並經定應執行之刑8個月,但抗告人罹患慢性賢衰竭,目前每週需洗腎3次,實在不宜入監服刑,懇請鈞院重新審酌,定應執行之刑6個月,得予易科罰金之機會。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明定。經查,抗告人因賭博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8月,經核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未逾上揭法定範圍,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陳罹患慢性賢衰竭事由不宜入監服刑云云,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事項,並非原裁定所能審酌。抗告人所執前詞提起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4日起至97年1月26│96年5月間至96年10月30日20時│││日17時55分止│15分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626號│南投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319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89號│97年度簡上字第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4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89號│97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判決├────┼─────────────┼──────────────┤││判決│97年4月17日│97年4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22號│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