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7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竊盜、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九月、九月、七月、八月及六月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另與不應減刑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聲請事宜,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七二號聲請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有未合,乃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