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執行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4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7月24日法矯字第0970025982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