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58、7800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07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永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劉永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157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如駕車行駛於道路,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4年5月25日18時許至19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黃昏市場飲用酒類後,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19時59分許,其沿新竹縣○○鄉○○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鄉○○路○段與中正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路口燈號轉換成紅燈後,仍貿然直行,適有 張蕙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述路口見燈號轉換成綠燈而起步直行時,見狀反應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致張蕙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左脛骨骨折等傷害(劉永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據 廖俊銘 具狀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4分許測得劉永豊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廖俊銘(張蕙婷之配偶)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劉永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於104年5月25日20時24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足參。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歷資料各1份、現場照片12張、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及監視器光碟1片附卷可考。
(三)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劉永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述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竟不知警惕,再度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7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酒後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張蕙婷受傷,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廖俊銘、被害人張蕙婷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