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聲請人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聲請人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顯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誤寫,依上揭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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