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丙○○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正雄 律師被上訴人惠眾利德保險經紀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
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3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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