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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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營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張國營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受刑人張國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強盜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犯罪日期│96.11.25│96.12.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32號、97年度偵字│29732號、97年度偵字│││第6891號│第689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2.25│98.02.25│├───┼─────┼──────────┼──────────┤││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判決│98.02.25│98.04.30│││確定日期│││├───┴─────┼──────────┼──────────┤││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3861號│98年度執字第6769號│└─────────┴──────────┴──────────┘┌─────────┬──────────┬──────────┐│編號│3│4│├─────────┼──────────┼──────────┤│罪名│攜帶兇器強盜│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犯罪日期│96.11.25│96.11.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32號、97年度偵字│29732號、97年度偵字│││第6891號│第689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事實審│││121號││├─────┼──────────┼──────────┤││判決日期│98.02.25│98.08.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30號││判決├─────┼──────────┼──────────┤││判決│98.04.30│98.10.22│││確定日期│││├───┴─────┼──────────┼──────────┤││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6769號│98年度執字第14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