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涉有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嗣又裁定於99年1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今將滿2月。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為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審結,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更見有逃亡之虞。故應自99年3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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