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4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告 吳重慶 (即 吳宗森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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