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
丙○○○被告丁○○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三號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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