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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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0號債權人 黃惠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佩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為何?(依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85元,而狀附之支票影本合計金額為新臺幣850,000元,顯不相符,若為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施佩君最新之戶籍謄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