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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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 施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胡晶南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胡晶南於84年4月20日邀同第三人 江雲卿 為連帶
保證人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37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7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胡晶南自99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96,9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胡晶南已於99年5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施定遠,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1件、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1件、緊急催告函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財政部函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0日
申請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5月24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並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此有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57144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附卷可憑。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27│建│5,073.68│10000分之42│├──┴───┴────┴───┴──┴─┴────┴──────┤│重測前:網寮段603-18地號,面積4,955.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2層樓房│78│78│平│鋼筋│9.│平│全部│││3│復華七街32巷│康區永和│鋼筋混凝│.4│.4│方│混凝│57│方│││││45號3樓之2│段1027地│土造│4│4│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和段8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重測前:網寮段1634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