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346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振益 、 李榮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債務人陳振益、李榮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