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347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黃錦雀 債務人 吳福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錦雀、吳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錦雀、吳福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