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承翰
訴訟代理人  許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2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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