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佩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炎 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600元,應徵裁判費
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6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