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學桂被告高嘉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呂學桂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年8月27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案經確定送交執行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另函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現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經本院查詢明確,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明芝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