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昇宏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俐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25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