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債務人 吳泓諭 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103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2357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5.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1年9月至103年8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年9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1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8.說明債務人自101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101年9月起迄今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以臺北市各該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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