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戒治所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審理並就羈押事由訊問後,認被告自白犯行,核與證人乙○○、 吳錫麒 、 吳浩任 之證詞大致相符,並有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海洛因、夾鍊袋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除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被告與共犯丙○○供詞不一,恐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羈押3月。被告固以家中有祖母年老病危,尚待扶養,請求予以具保云云,惟被告前開事由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項駁回許可停止羈押之限制事由不符,併此敘明,礙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