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65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樓相對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