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建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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