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六○三號
原告欣陸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查明各工地停車設備之安裝、補漆完成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