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念祖選任辯護人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念祖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