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6月1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