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