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高雷 住高雄縣大寮鄉大○○○區○○路四四之二號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蕭富山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拔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