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玫玲選任辯護人張泰昌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玫玲選任辯護人張泰昌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