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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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台灣富力通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殷家慧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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