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告龍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有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安旅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晨安旅行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各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