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訴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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