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馮鈺璿 被告甲○○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九十四年度竹交簡字第五四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月日
書記官賴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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