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竹交簡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