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陸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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